自主學習實施規範

國立新竹科學園區實驗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自主學習計畫實施規範

107.11.15高中課發會通過

110.11.17高中課發會修正通過

壹、依據: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及《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規劃及實施要點》,學校應自訂「學生自主學習」實施相關規定,以落實學生適性、自主學習之精神。

貳、目的:

一、 協助學生妥善運用彈性時間,掌握彈性學習時段自主學習。

二、 輔導學生依興趣、生涯發展需求,提出自主學習計畫,豐富學習歷程檔案。

三、 發展本校學生自主學習特色並銜接學生升學進路。

參、參加對象:本校高中部全體學生

肆、辦理時間:

自高一第二學期起至高二第二學期止,彈性學習時間共同辦理,學生於修業年限內,其自主學習合計應至少十八節。高三部分依本校總體課程計畫之彈性學習節數規劃辦理。

伍、活動地點:

以各專科教室、討論室、閱覽室、圖書館、自習教室、生涯資訊室等場地規劃為主,或其他經指導老師指定之地點為輔,且以校內場地為原則。

陸、指導老師:

本校安排教師輔導學生規劃自主學習計畫,並得安排指導教師督導自主學習事宜,相關鐘點費核實計支。

柒、計畫格式:

學生自主學習計畫項目包含:計畫名稱、計畫內容、執行方法、預期效益、所需場地或設備等,計畫申請格式詳如附件一。

捌、學生申請自主學習事宜,行政單位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學生自主學習實施由教務處主辦,統籌各處室辦理相關事宜,並召開「學生自主學習小組會議」。

1. 學生自主學習小組由教務主任擔任主席,成員包含學務主任、輔導主任、圖書館主任、教學組長、設備組長、實研組長、訓育組長、生輔組長、高一及高二導師各1人、課程諮詢輔導教師1人、家長會代表1人及自主學習指導教師代表2人,計15人。

2. 學生自主學習小組會議應討論學生自主學習規劃、實施與檢討等相關事宜。

3. 召開學生自主學習小組會議,需有三分之二(含)代表出席,並經二分之一(含)成員通過後,陳校長同意後公布與執行。

二、 學校於每年五月、十一月公布學生自主學習實施規範、場地空間規畫表及自主學習計畫參考格式於各班;辦理自主學習計畫申請說明會,並請同學於每年六月、十二月中前填具自主學習計畫申請表提出申請,經家長、指導老師簽名後由教務處彙整,經初審、複審後,提交學生自主學習小組審議通過後於下一個學期實施。

三、 學生自主學習計畫申請與審查,辦理原則如下:

1. 教務處收整學生申請計畫後,協請學務處與輔導室一同進行初審,排除申請項目與現行環境設備下無法相符及格式不符者,通過後將申請名單列表(含不通過),提供班級導師及輔導教師了解申請情形。

2. 通過初審之計畫,由教務處收整後,分配給負責自主學習指導教師進行計畫複審。

3. 未通過初審與複審之計畫,須於規定期限內補件,逾期將由學校安排。

4. 複審結果提交自主學習小組會議審議通過後公布與實施。

四、 教務處召集輔導室於學期中辦理自主學習計畫申請說明會,說明內涵與實施方法。學生自主學習場地與指導教師由教務處安排與公告。

五、 學務處負責管理學生自主學習期間之出缺勤狀況,學生須依據「高國中部學生請假辦法」辦理請假事宜。

六、 圖書館負責建置與維護學生自主學習資源與平台,於學期末辦理學生自主學習成果發表會,表揚優秀學生自主學習計畫與成果,並在學生同意下,提供本校其他同學參考與學習。

七、 學生自主學習指導教師,依下列原則提供學生協助:

1. 指定自主學習紀錄之負責同學、協助自主學習計畫複審、進行學生點名與通報、按月檢視學生自主學習紀錄、了解學生自主學習進度與困難、協助學生辦理自主學習成果發表、登錄學生自主學習成果完成與否。

2. 指導教師可提供學生諮詢,輔導學生善用自主學習時間,不須負責學生計畫成果之品質。

八、 學生自主學習計畫成果得與指導教師或輔導室協助下,放入學生學習歷程檔案。

九、 每學期末(六月中、一月初)辦理學生及指導教師問卷調查,檢視實施成效及師生意見,作為下年度改進參考。

玖、學生申請自主學習計畫,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自主學習係指本校學生個人或固定小組(至多5人)自行發起,結合特色課程目標與能力指標,主動規劃學習主題與預期效應,進行學習與實作。依規定每位學生需參與自主學習課程至少18節,共分高一下學期、高二上下學期三個階段申請。

二、 申請自主學習者,應參加學校辦理之學生自主學習計畫申請說明會,並於每年六月中或十二月中,填具自主學習計畫申請書,依據規定格式,撰寫自主學習計畫,經家長、指導老師與相關處室簽核,繳交至教務處實研組,由學生自主學習小組審核通過後下學期實施。

三、 自主學習計畫應為具主題性、議題性、創意性、或具自我挑戰之學習計畫。

四、 學生自主學習計畫之場地須依學校公告範圍內申請,經審查後始得使用。如須使用實驗室與實驗設備,須經實驗室管理員同意後,使得進行實驗。

五、 學生應於計畫核可後,依計畫內容實施,紀錄自主學習情形,按月繳交自主學習紀錄表,並於自主學習計畫完成時於學校規劃期程,辦理自主學習成果發表。

六、 學生若無申請自主學習或計畫未通過,將集中於班級教室或自習教室安排自習,學校另安排人員巡堂點名。

七、 學生自主學習期間,如遇有學校規畫之重要活動,須全程參加,不得以自主學習為理由拒絕出席。

壹拾、輔導管理(包括指導學生規劃自主學習計晝)

一、 學生於自主學習申請期間,學校需啟動課程諮詢輔導機制,輔導學生依興趣、生涯發展需求,提出自主學習計晝。

二、 學生於每週自主學習時間攜帶自主學習紀錄表,記錄自主學習內容,每月由自主學習指導教師認證、審核。

三、 學生使用校內規劃之各場地,應確實遵守場地使用規範。

四、 學生於該彈性學習時段若未依規定至指定地點參與學習而逗留於外者,以缺曠課登記。

壹拾壹、本規範經課程發展委員會議通過,經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